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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时代,富人为什么最偏爱海外家族信托?

2018-11-141462

财富管理有许多不同的架构和工具,比如大额保单、信托、慈善基金等。海外家族信托是属于众多高净值人士/企业家常用的其中一种家族财富管理工具。


关于家族信托,比较有名的例子就是香港的邵氏家族。邵氏家族把从传媒帝国赚来的钱成立邵氏基金会,投资海外,由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打理,不仅为善款增值,也为慈善工作奠立永续经营的事业基础。邵逸夫奖仿效诺贝尔奖基金运作,每年颁发高达300万美元奖金,表扬有杰出贡献的科学家,奖金主要来源便是靠资产管理投资收益。


我们最所熟知的“逸夫楼”——邵氏基金会早在1985年就开始与内地教育部门合作,协助发展教育、医疗事业,“逸夫楼”在内地各处遍地开花。今天,邵逸夫家族基金成功的管理模式早已成为行内的必修案例。


如今越来越多的内地高净值人群也选择设立家族信托,希望通过这些海外注册的基金来转移资产,同时也可以避免公司因子女分家而被解体,避免“富不过三代”的命运等等。



海外家族信托的功能和目的


海外家族信托的功能通常是多面的,包括资产隔离保护,家族财富传承,公司架构税收优化,IPO上市前税收筹划等。


资产隔离保护和财富传承是家族信托的两大基本功能。通过将家族资产转让给专业第三方受托人机构,可以实现法律所有权的转移,有效保护资产,而不受婚姻变故,债权人追索等情况下的影响。


另外,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筹划也可以实现公司架构税收优化,IPO上市前税收筹划的目的。例如,如在IPO上市前将上市主体及其下层资产装进海外信托,在IPO上市后股票增值部分可以截留在信托中;在信托财产不分配给受益人之前,在筹划得当情况下,可以迟延纳税。



海外家族信托的税务考量


一个成功的海外家族信托,需要仔细斟酌考量,进行合理设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信托商业目的,信托财产类别,信托当事人的国籍和税务居民身份,受托人与信托设立地之选择,委托人的权利保留,信托保护人之选择,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之选择,境外信托收益和外汇管制等。



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信托的税务处理作出任何规定,而且中国法下也没有普通法区分法律所有权和受益所有权的信托概念,所以海外信托各方的中国税务情况在法律上是非常不明确的。


最重要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包括一般反避税规则和与关联交易或受控外国公司相关的特殊反避税规则。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10月2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个税实施条例”),其在征求意见并做出相应修改后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生效。另外,截至2018年9月包括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及香港在内的8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将向中国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CRS)。


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生效及CRS的执行,预期中国税务机关将来可能会对中国税收居民设立海外信托的安排加强税务征管。因此,在设立信托之前及过程中,充分和税务律师/税务顾问进行沟通,取得专业意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和合法的税收筹划,显得更为重要。



海外家族信托的重要作用


1. 通过家族信托解决财产继承问题时,保护隐私。


一般而言,富人都希望子女把企业发扬光大,现实是并非每个富家子弟都对经营家族企业有兴趣。因此,很多富人借成立家族信托基金解决这一问题。


他们并不直接把财产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委托其他人或机构管理资产与分配开支,从而使得家族成员将股东和营运者的角色分开,可以放手任用能干的职业经理人管理家族企业,保障继承人即使不经营家族企业也可以生活无忧。


事实上,除了能保障自己的后代能过上好日子,委托人还能通过遗产信托避免继承人因生活奢靡或不善理财而败光家产。


2. 家族信托可以合理节税。


在大部分国家,遗产需要支付遗产税或遗产继承税。在国外,经常会发生有人继承了价值连城的实物遗产,却拿不出现金支付遗产税,但如果通过设立遗产信托,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3. 家族信托还可以充当财产的“防火墙”。


因为信托独具的信托资产破产保护机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离异或破产,信托财产不会受其牵连,债权人或配偶都无权拿回。


香港曾有一位富商,购买一份1000 万港币、为期三年的信托,受益人为10 岁女儿。未料,二年后,该富商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在清算时,发现该富商曾有一笔1000 万港币资金转出,经调查,发现这笔钱变身一个信托,而且受益人是他的女儿,因此,债权人是无法动用这笔信托中的钱款。如今,三年已经到期,信托已转为现金划至女儿名下。


按照香港的有关法律,信托只管受益人是否拿到钱,而不管受益人拿到钱后给谁用或怎么用,富商就是靠这笔信托重整旗鼓,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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